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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39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徐英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徐英德,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39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住滁州市清流路296号,法定代表人:汤震,机构代码:15262336-2。被执行人:徐英德,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46岁,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张红,女,1978年8月22日出生,38岁,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徐英德、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红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20.1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