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姚龙文与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大团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龙文,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大团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2民初859号原告:姚龙文,男,1956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大团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大团村。负责人:陶延华,该村书记。原告姚龙文与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大团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团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姚龙文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龙文以被告大团村委会已给付全部补偿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龙文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27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退还原告4977元,余款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姚龙文负担。审 判 长 许 永审 判 员 穆海东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庞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