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梅县国土资源局、胡南荣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梅县国土资源局,胡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27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文化公园路**号。法定代表人:邓解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骆实,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少英,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胡南荣,男,生于1973年2月23日,汉族,黄梅县人,住黄梅县。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梅土资执罚[2016]2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对被执行人胡南荣处以29010元罚款的决定。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梅土资执罚[2016]2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6年10月19日,黄梅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胡南荣非法占立案调查。黄梅县国土资源局查明,被执行人胡南荣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租赁的土地上填土和新建房屋。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国土资源局认为被执行人胡南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1、责令被执行人胡南荣在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65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分路镇濠湖桥村民委员会;2、限胡南荣在十五日内拆除2658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按非法占地面积2658平方米,对胡南荣处以29010元罚款。被执行人胡南荣在收到该处罚决定后,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胡南荣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2017年5月2日,分路镇人民政府对被执行人胡南荣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进行了拆除。被执行人胡南荣仍然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中对其处以29010元罚款的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梅土资执罚[2016]2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三项,即按非法占地面积2658平方米,对被执行人胡南荣处以29010元罚款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梅土资执罚[2016]2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对被执行人胡南荣处以29010元罚款的决定。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黄斌鹏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李龙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春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