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薏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薏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执1756号被执行人:王薏淳,男,199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薏淳犯诈骗罪一案,业经判决确立在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部门执行的被告人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家全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艾 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