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3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刘某、高靖棚等与李建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靖棚,高靖悦,徐永兰,李建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537号原告:刘某,女,1978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身份证码:×××6247,系死者之妻。原告:高靖棚,男,2001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之子。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78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系死者之妻。原告:高靖悦,女,2011年4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之女。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78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身份证码:×××6247,系死者之妻。原告:徐永兰,女,1940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刘永利、付勇,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军,男,199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796416692R.法定代表人:储强健原告刘某、高靖棚、高靖悦、徐永兰诉被告李建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正峰人民陪审员 鹿 刚人民陪审员 王新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传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