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振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振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2940号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冠县东风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宋振生,男,195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冠县。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宋振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5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自身资信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5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70元,申请人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邹玉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