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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涂业与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业,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3133号原告:涂业,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嘉兴市由拳路309号紫御大厦5层。法定代表人:汪志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涂业与被告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于2016年6月1日注册加盟了被告的“中佳易购”网络平台,被告在格式合同及注册协议中承诺:消费者在加盟商家消费,加盟商拿出部分消费款作为让利额,以保证金的名义转入被告帐户,由被告赠送消费者一定数量的积分,消费者可以在下次消费时用积分抵交消费款,加盟商可以在“中佳易购”平台将消费积分提现成现金。被告承诺加盟商转给被告的保证金在300天内返还给加盟商。自2016年6月1日起原告通过平台陆续将67907元保证金转入被告帐户,被告至今仅返还1099元。2017年2月起“中佳易购”平台接近瘫痪,被告以各种借口拒绝返还原告保证金、货款及积分款合计77577元。经催讨无果,故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7757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6月2日被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登记,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已作废。经查,被告的住所地为浙江省嘉兴市由拳路309号紫御大厦5层。因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是“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故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项红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