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朱志强犯赌博罪、开设赌场罪;马翌博犯开设赌场罪;何青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强,马翌博,何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7刑初44号公诉机关米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志强,又名朱小红,男,1967年1月14日生于陕西省靖边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靖边县张家畔镇四柏树村人,现住靖边县中油西北大酒店*楼。2005年因犯赌博罪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8月23日因��嫌赌博罪被榆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9日以开设赌场罪被榆林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羁押于陕西省看守所,后羁押于米脂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友民,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卫东,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翌博,又名马磊,男,1984年4月18日生于陕西省靖边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靖边县红枫苑小区*号楼***室。2016年8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榆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孙新林,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青,又名何能琴,男,1968年9月11日生于延安市子长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西安市劳动南路旭景名园*号楼*单元****号。2010年10月1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2月1日保外就医。2016年8月2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榆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辩护人赵建飞,陕西银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米脂县人民检察院以米检诉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志强犯赌博罪、开设赌场罪;马翌博犯开设赌场罪;何青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高兴、冯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志强及其辩护人张友民、王卫东;被告人马翌博及其辩护人孙新林;被告人何青及其辩护人赵建飞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后半年至2016��4月,孔令宏(现批捕在逃)出资327万元,伙同被告人马翌博纠集被告人朱志强、何青和李树慧、米良、白大宏、张小红等20余人,在靖边县中油西北大酒店7楼孔令宏长包房或8楼马翌博长包房聚众赌博,赌博方式为打麻将(利用四川麻将打锅子),赌注为1万、2万、5万、10万元不等,先后组织赌博80余场次,赌资累计2204.62万元,累计参赌人员259人次。孔令宏、马翌博提供场所、赌具、筹码,并从每局(每锅子)中抽头渔利赌注的十分之一,组织赌博期间共抽头渔利315.9万元。朱志强参与赌博35次,累计参与赌资229.6万元。何青参与赌博27次,累计参与赌资255.8万元。2016年6月至7月26日,被告人朱志强伙同苏利(刑拘在逃)共同出资72万元,通过被告人马翌博纠集参赌人员主要在靖边县中油西北大酒店马翌博的房间内聚众赌博,设定的赌博方式、赌注和抽��渔利方式不变。被告人马翌博负责赌场内的账目记载,期间,先后组织赌博15余场次,累计参赌人员60余人次,累计参与赌资500余万元,组织赌博期间共获利131.2万元。何青多次参与赌博2016年7月27日至8月22日,被告人朱志强提供给马翌博资金100余万元,用于伙同苏利组织赌博活动的资金,由被告人马翌博纠集参赌人员在靖边县中油西北大酒店的房间内聚众赌博,设定的赌博方式、赌注和抽头渔利方式不变。期间,先后组织赌博13场次,累计参赌人员50余人次,累计参与赌资400余万元,组织赌博期间共获利80余万元。何青多次参与赌博。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何青、马翌博等人在孔令宏(在逃)组织下赴菲律宾、澳门等地,考察菲律宾、澳门的克拉克集美国际会赌场,期间被告人何青利用一名叫吴保卫(基本情况不详)的护照���册办理了“克拉克集美账房”会员,会员账号1016397。2016年7月1日至7月31日,被告人何青用该账号分别在西安市、靖边县、子长县等地参与克拉克集美账房组织的网络赌博,赌博方式为押百家乐,何青用电脑或手机打开克拉克集美国际会网站实时赌场画面,并用手机与赌场客服电话联系,根据参赌人员的意愿由赌场客服代替其押庄或者闲,赌注最低押2000菲律宾比索,最高不得超过被告人何青当次提取的赌资数。在此期间,被告人何青累计参赌96次,共投入赌资6340万菲律宾比索,按照同期汇率折合人民币余额899.646万元。参赌期间该何累计输485.775万菲律宾比索,按照银行同期汇率折合人民币68.9314万元。2016年8月7日,被告人马翌博由孔令宏为其注册了“克拉克集美账房”网络赌博的会员身份,会员号1015912。8月7日至8月13日,被告人马翌博为朱志强等人参与克拉克集美账房百家乐网络赌博提供账号和资金(赌场称为:出码),朱志强参与赌博9次输141.025万港币,按照同期汇率折合人民币120.6327万元,被告人马翌博累计获得转码(是指参赌人员每押一次如果赢了就累计为转码)3040.1港币,兑换人民币为260.05万元,被告人马翌博从中按照1.4%的比率抽头渔利42.5614万港币,按照银行同期汇率兑换人民币为36.4万元。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志强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参与赌博,并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资金、赌具、筹码,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马翌博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参赌人员聚众赌博,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资金、赌具、筹码,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参赌人员投注,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何青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参与��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对三被告人依法判处。被告人朱志强辩称:2015年后半年至2016年4月,只打了10多次麻将,输了20多万元账;2016年6月,为能打麻将与苏利每人出资36万,由马翌博叫人打了几次麻将,每人能获利25万,但也没有算账;2016年7月以后,在马翌博、苏利组织下也打过几次麻将,直到被抓;期间,马翌博借款40万元,没有给其出资100余万用于赌博的事实;在孔令宏为马翌博注册的网站上与孔令宏绑在一块耍过两天,输了比索而不是港币,也没有结算。参与赌博是为娱乐,参赌就有输赢,没有营利的目的,实际上也是输家,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朱志强是企业家,无论公司股份还是家庭财产均超亿元,没有参赌营利的动机和需要,一起打麻将的都是朋友和生意伙伴,且采取的是记账的方式,对赌债的偿还也没有严格要求。被告人总共参赌十几场,2015年至2016年4月只有十多场,赌资也因记账而不实际交付,输赢相抵欠账22.7万元,而把记账的输赢数字相加认定赌资229.6万元是错误的;被告人朱志强参与了境外网络赌博,因其赌场设在菲律宾,所赌的币种只能是比索而不是港币,此次赌博是自首,也属未遂;至于开设赌场罪则更不能成立,因为打麻将的场所不是专门用于赌博的公共场所,参赌人没有不特定的社会闲杂人员,也没有常设机构和管理制度,朱志强是看到没有人组织赌博的情况下临时出资并召集赌博,其行为不具有开设赌场的性质和特点,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综合上述理由,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马翌博辩称:2015年后半年至2016年4月,孔令宏拿出200万用于赌博并不是327万,利润算下来是217万,但也是一本账,实际没有兑现;网络赌博的币种是比索而不是港币;2016年7月至8月,因经济周转借过朱志强40万,而不是接受朱志强100万用于赌博。从始至终就是为老板跑腿、叫人、记账,没有从中渔利,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赌博涉及的出资、场次、渔利、赌资的数字认定,没有任何科学依据,而且互相矛盾;被告人马翌博受他人指使在赌场服务,网络赌博帐号也是他人为其注册,在犯罪过程中显属从犯,且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应当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何青辩称:2015年后半年至2016年4月,参赌27次是事实,但输赢相抵欠账10万元,不存在赌资255.8万元的事实;2016年7月在网上赌博90多次,输了68万元,在2016年6月至8月,只参与麻将赌博两次,第二次就被抓获,没有多次参赌的事实,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青只���参赌人而不是组织者,属赌博罪中的从犯,且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就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应当判处一年以下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后半年至2016年4月,孔令宏(批捕在逃)以200多万元为启动资金,让被告人马翌博招集被告人朱志强、何青以及参赌人员李树慧、米良、白大宏、张小红等20余人,在靖边县中油西北大酒店7楼孔令宏长期租房或8楼马翌博长期租房内聚众赌博,赌博方式为打麻将(利用四川麻将打锅子),赌注为1万、2万、5万、10万元不等,先后组织赌博80余场次,按照记账流水累计参赌人员259人次。孔令宏、马翌博提供场所、赌具、筹码,并从每局(每锅子)中抽头渔利赌注的十分之一,组织赌博期间共抽头渔利按照记账流水应得315.9万元。朱志强多次参与赌博���输钱额(负板)按记账流水累加为229.6万元。何青参与赌博27次,输钱额(负板)按记账流水累加为255.8万元。参赌人员欠账900多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朱志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5年腊月至2016年5月,参与了孔令宏出资(放板)、马翌博记账的打麻将赌博,输了几十万。参与的次数记不清了,赌注2万、3万不等,赌注大了几个人合伙打一把牌。参赌的有苏二树、李涛(李树慧)、何青、孙武子、孔令宏、张小红、马翌博、王锦伟及其五哥哥、高虎子、白大红、闫利娃、庞明、谢波、韩晓红(韩晓泓)、李新辽、思西生等人,马翌博账本上留的人都参与过赌博。2、被告人马翌博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从马翌博处搜出来的帐都是马翌博替孔���宏记的帐,孔令宏是老板,马翌博是给孔令宏打工的。孔令宏租下中油西北大酒店7楼的大套间有两三年的时间,孔令宏回来叫朋友在该房间打麻将时,马翌博负责记账;2015年临近过年时,孔令宏给马翌博向酒店租了8楼的一个小套间,后来在马翌博的房间里赌博的次数多。赌博方式是四川麻将(打锅子),赌注大都是5万元一锅子,后来1万元、2万元玩的多。获利方式是从赢家手上抽取赌注的十分之一,马翌博将抽下的筹码兑换的现金或账务都交给了孔令宏。从马翌博房间提取到的30张账单是孔令宏2015年和2016年的赌博帐,赌注有1万、2万、5万、10万的。负数代表此人在此场赌博中输了多少万,正数代表此人在此场赌博中赢了多少万,利代表在此场赌博中抽了多少万元,A代表5万元的锅子。30张账单全部编入4号账本。3、被告人何青在公安机关���供述:2015年后期至2016年4月或5月份,在靖边中油西北大酒店7楼孔令宏房间、8楼马翌博房间、8楼王锦伟房间参与打麻将,次数太多已记不清了,赌博方式是打四川麻将也叫打锅子,每锅子赌注5万、2万、1万不等,也有5000元的,最高耍过10万、15万的,但不多。听说孔令宏出资200万元让马翌博放板并记账,马翌博每锅抽十分之一的利润。参赌的人有孔令宏、苏二树、马翌博、张小红、闫海利(闫利娃)、李涛(李树慧)、孙武子、朱志强、李兵兵、米良、白大红、苏涛、张永红、庞敏、高虎子、韩晓红、贾发浪等人,还有的忘了,账单上同时有其名字,还有其他名字的,肯定和他们耍过。账单和账本上记载的输赢数字和次数都是真实的,总之输了10万元,账本记载欠账10万元。4、证人李树慧的证言证明:2016年农历正月,在中油西北大酒店7楼孔令宏的房子与孔令宏、朱志强、张小红等人打了两次麻将,每锅5万一次,每锅6万一次,一锅子抽十分之一即一个筹码,孔令宏和马翌博,一次大概抽了3万元,另一次抽了大概3.6万元,麻将桌、场所、筹码都是孔令宏提供,马翌博负责记账、召集参赌人员、抽头渔利,真正组织者是孔令宏。听说二人五五分成。头一次输了1万,第二次赢了16万,孔令宏准备给张小红打钱,因张小红欠李树慧钱,故孔令宏给李树慧打过来,打在了李树慧妻子赵长芬的卡上,两次,分别是40万和27万。5、证人孙武的证言证明:2015年后半年开始到2016年5月在靖边中油西北大酒店7楼孔令宏房间、8楼马翌博房间、8楼王锦伟房间参与打麻将,有4万元的锅子,也有10万元的锅子,孔令宏叫马翌博给记账,孔令宏和马翌博每次在一锅中抽取一个筹码,结果输了41.5万元,付了5万现金,还欠36.5万的账。6、证人谢博的证言证明:2015年前半年、后半年分别在靖边县春夏秋冬酒店666房间苏利的长包房内玩过1次四川麻将打锅子。第一次玩的赌注是2万元的锅子,参赌人员有谢博、苏利、朱志强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第一次谢博输3.4万元;第二次赌注是4万元的锅子,参赌人员有谢博、苏利、贾发浪、孔令宏,谢博赢14.4万元。两次赌博中输赢都是和马翌博结算,但都未结算,因马翌博在每一锅中抽取一个筹码作为酬劳,第一次赌博中马翌博获利6000元,第二次赌博中马翌博获利18000元。马翌博在赌博中负责记账、抽头、结账。7、证人李东旭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正月在孔令宏和马翌博的房子内打了4次四川麻将,1万、2万赌注的锅子不等,估计是孔令宏和马翌博组织的,参赌的有孔令宏、朱���强、李树慧等人,4场下来共输了5.6万元。8、证人韩晓泓的证言证明:2016年正月和六月在孔令宏房间打过两次四川麻将,由马翌博记账并抽头,赢了3.8万元,但没有兑付。9、证人贾志雄(贾发浪)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或4月的一天,贾志雄去了靖边春夏秋冬酒店苏利的房间啦话,孔令宏要打麻将,于是孔令宏、苏利、谢博、贾志雄四人打四川麻将,每锅子赌注4万元,打了3锅子,有一个后生记账并抽头12000元,贾志雄输了7.2万元。到了8月份,马翌博打电话要这7.2万元赌账,贾志雄没有兑付。10、证人慕军(外号板脑)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或5月的一天,在靖边中油西北大酒店7楼孔令宏房间与孔令宏、何青、闫海利、白大红打了10万元一锅的四川麻将,慕军与孔令宏合打一把牌,孔令宏2股��慕军1股,孔令宏拿个纸片自己记账,并在每锅抽头1万元。慕军输了10万元。11、证人白大宏的证言证明:2015年后期至2016年4月或5月份,在靖边中油西北大酒店7楼孔令宏房间、8楼马翌博房间、8楼王锦伟房间参与打麻将10多次,打四川麻将,有1万、2万、5万、6万、10万元的锅子,由孔令宏组织,马翌博现场记账、抽头、要账。参赌人有孔令宏、朱志强、马翌博、何青、庞敏、闫海利、王锦伟、李树慧、孙武、庞敏、张小红、苏利、杨树伟、板脑(慕军)等人,赌博大的有孔令宏、朱志强、何青、闫海利、李树慧。累计赢过34.4万,累计输了140万元,现下欠赌债57.8万元。12、证人王平(王锦伟之子)的证言证明:中油西北大酒店6-8层西北角处的三套房子由其父亲王锦伟经营,三套房间的基础装潢由王锦伟完成。6楼于2016���1月开始出租给朱志强,租期未定,家具由朱志强自己配置;7楼是2015年1月出租给孔令宏,租期未定,家具由孔令宏自己配置;8楼的房间分成两间,北面的房间于2015年出租给马翌博,租期未定,家具由王锦伟配置,南面的房间是王锦伟的办公室。三人房间的麻将桌是三人自行购置。13、李文洋(二刚)的供述证明:2016年3月份,马翌博有几次让李文洋买水果和饮用水送到中油西北大酒店8楼马翌博的长包房内,并让李文洋给参赌的端茶倒水、洗水果、记账,等赌博结束把账通过微信发给马翌博。因其二人关系好,有时没钱了马翌博经常一千两千的给李文洋。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证明:2016年8月22日,榆林市公安局民警对靖边县张家畔镇民生路东段中油西北大酒店8楼西侧房间进行现场勘查,具体情况如下:(1)客厅南侧摆放一张椭圆型桌子,桌北侧地面上搜出刀具4把,客厅中央摆放沙发茶几,东墙处摆放有一个柜子,柜子上散落有筹码;(2)客厅西侧有一卧室,床头北侧摆放有一保险柜,柜门开启,柜内上层有4个笔记本,下层有1部手机及1个U盘;(3)客厅东侧有一套间,套间内摆放有一张麻将桌,桌上有散落的麻将及圆形的印有数字的塑料牌,麻将桌南侧有一厨房,橱柜内发现一副未拆封的麻将及圆形印有50字样的蓝色塑料牌。当日民警提取麻将机1台、筹码若干、账本4个、账单30张、房屋租赁合同1份、工艺刀4把。15、扣押笔录和清单证明:2016年8月22日榆林市公安局民警分别从朱志强处扣押三星手机1部、白色苹果手机1部;从何青处扣押三星手机1部;从马翌博处扣押苹果手机2部。16、辨认笔录(4份)证明:(1)马翌博从一组33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部分参赌人员,共计13人(排除刘飞),分别为:3号杨树伟、6号闫海利即其所称闫利娃(叶利娃)、7号李文洋即其所称二岗、10号刘飞但不是其所称的赌博人、13号纪世录为其所称缠定、14号韩晓泓即其所称樊小红、韩小红,16号王满平、17号贾志雄即其所称贾发浪、18号高成武即其所称高虎子、19号王锦伟即其所称王老六、20号张永红、21号张小红、22号白大宏即其所称白大红、24号李东旭即其所称李兵兵;(2)马翌博从一组12名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2号苏利,又名苏二树,在2016年7月份之后和马翌博在中油西北大酒店8楼组织赌博并参与放板活动;11号庞敏在2015年腊月在孔令宏组织的赌博场上参与赌博;(3)何青从一组33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部分参赌人员,共计8人,分别为:1号庞敏、6号闫海利、9号慕军(外��板脑)、13号纪世录(纪世禄,外号缠定)、18号高成武即其所称高虎子、19号王锦伟即其所称王老六、21号张小红、22号白大宏;(4)何青从一组12名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部分参赌人员:2号庞敏、6号苏利又名苏二树、12号慕军又名板脑。17、记账单30份,证明被告人朱志强、何青以及其他参赌人员部分赌博场次的输赢数额和马翌博在相应场次的抽头渔利数额记载情况。18、账本两册(账本3、账本4),证明朱志强、何青等20多人参赌次数、输赢(负板和正板)数额、欠账等情况。其中朱志强参赌35次,负板(输钱)累加为229.6万元,欠账24.3万元;何青参赌27次,负板(输钱)累加为255.8万元,欠账140.1万元。账本3里面马翌博所记账务合计数:朱志强、何青等12名参赌人员欠账总计422.56万元,孔令红投入本金280万元,投入时间为2015年11月19日,款项分别为15万、5万、200万、60万,抽头渔利143万元,赌博场次43场(其中7万元的锅子3局,15万的锅子19局,20万的锅子21局),日常开支0.44万元,获得利润142.56万元;账本4里面马翌博所记账务合计数:孔令宏付本金是327万元,款项分别为40万、27万、260万;抽头渔利172.9万元,利润是157.73万元;赌博场次37场,欠账500多万元。19、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证明:被告人马翌博以及孔令宏与其他参赌人员有资金往来,部分金额与赌博账务记载一致。20、电子证据:马翌博2016年3月9日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朱志强、何青、马翌博等8人参与赌博,获利3.5万;2016年3月10日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朱志强、何青、马翌博等8人参与赌博,赌博两场,第一场获利3.6万,第二场获利3万。以上两项证据所列赌博场次包含在账本4的记录中,从而证明账本4所记录的赌博账务的产生时间为2016年3月份。21、刑事判决书2份证明:被告人朱志强因犯赌博罪于2005年1月21日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何青因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0月10日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2008年9月16日至2012年3月15日。二、2016年6月至7月26日,被告人朱志强伙同苏利(刑拘在逃)共同出资72万元,通过被告人马翌博纠集参赌人员主要在靖边县中油西北大酒店马翌博的房间内聚众赌博,设定的赌博方式、赌注和抽头渔利方式不变。被告人马翌博负责赌场内的账目记载,期间,先后组织赌博15余场次,累计参赌人员60余人次,累计参与赌资500余万元,组织赌博期间获利100余万元。被告人朱志强、何青均参与赌博。参赌人员有欠���,未结算。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朱志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6年6月份,孔令宏走后没人耍赌了,就与苏利各出资36万元组织赌博十几场,主要在马翌博的房子耍得多,赌注有2万、5万、10万的锅子不等,由马翌博叫人并负责记账、要账。参赌人有苏利、李涛(李树慧)、何青、孙武子、孔令宏、张小红、马翌博、王锦伟及其五哥哥、高虎子,其他的记不起来。算下来与苏利共挣得50万利润,也给参赌人打过正板,但没有结算,在马翌博的账上挂着,自己也参与赌博,输了二三十万。2、被告人马翌博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6年6月至7月,朱志强和苏利拿出大几十万组织赌博,让马翌博叫人、记账,实际后来是二刚(李文洋)记账。赌博方式还��四川麻将打锅子,参赌的人有孔令宏、朱志强、李涛、张小红、张永红、缠定、李兵兵、谢波、王锦伟、杨树伟、何青、米良、白大红、闫海利、孙武子、高虎子、王老五和马翌博等人,利润记得是107.6万,因许多人欠账,没有结算。3、被告人何青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6年7月,在朱志强的儿子订婚前在中油西北大酒店7楼孔令宏的房间打了几次四川麻将,赢了3.4万元。4、证人孙武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份以后,在朱志强和苏利组织下打了几次四川麻将,赢得14万元,赌博方式和赌注和以前一样,地点在马翌博房子耍的多,王锦伟房子耍了两次,每次都是马翌博召集的,马翌博在场时由马翌博记账,不在时叫几个小弟记账并端茶递水。参赌的人有孔令宏、朱志强、苏二树、李涛、马磊、何青、张小红、王锦伟、王锦��、张永红、韩晓泓等人。5、证人李树慧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在朱志强的儿子订婚前在中油西北大酒店7楼孔令宏的房间打了一次四川麻将,赢了3.5万元。那次打得是5万的锅子,是和孔令宏、朱志强、何青一块耍的,朱志强保帐、放板,马翌博记账、要账,马翌博和朱志强抽头1.5万元。6、李文洋的供述证明:2016年6、7月份,马翌博又让李文洋给参赌人员端茶递水、洗水果、记账,每一次赌博在小纸片上记着打麻将的具体参与人、赌注大小、输赢情况和放板抽头金额,之后誊在马翌博给的一个黑色皮本子上,账单每天记完帐就扔掉了,黑色皮本子在案发后的第三天李文洋给烧掉了。账本上有孔令红、王锦伟、朱志强、张小红、李涛(李树慧)、米良、张永红、孙武、何青、苏二树(苏利)、李新辽、马磊等人的每���次的输赢情况。在7月中旬扎过一次帐,总共挣了107.6万元,之后的帐是接着那次记的,但是利润分开了。接过账本时只知道是马翌博的板,其他的不知道。马翌博在时马翌博记账,马翌博不在是由李文洋记账,还有高涛、马鑫也记过帐,都不在时赌博人自己也记着帐。7、电子证据:马翌博(简单随缘)与朱志强(舍得)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6年7月26日前朱志强、马翌博组织、参与赌博以及何青参与赌博的人员、场次、赌资、利润等情况。三、2016年7月27日至8月22日,被告人马翌博利用朱志强的垫资伙同苏利组织赌博活动,由被告人马翌博召集参赌人员在靖边县中油西北大酒店的房间内聚众赌博,设定的赌博方式、赌注和抽头渔利方式不变。期间,先后组织赌博13场次,累计参赌人员50余人次,累计参与赌资400余��元,组织赌博期间共获利80余万元。朱志强、何青均参与赌博。参赌人员有欠账,未结算。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朱志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6年7月至8月22日,朱志强不再放板,由马翌博与苏利共同组织赌博,朱志强给马翌博垫资在160万至180万之间,其中包括前面出资的72万元在内。朱志强参与赌博10多次,参赌的人有朱志强、苏二树、李涛(李树慧)、何青、孙武子、孔令宏、张小红、马翌博、王锦伟及其五哥哥、高虎子,白大红、米良等人。获利估计大几十万。2016年8月22日这天也是苏利和马翌博组织的,没有打完一局就被查获。2、被告人马翌博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6年7月中旬至8月22日,朱志强让马翌博与苏利合伙放板,一人一半,朱��强给马翌博提供本钱,马翌博让李文洋记账,李文洋不在时,高涛也记账。参赌的人有孔令宏、朱志强、李涛、张小红等人,地点还是孔令宏和马翌博的房间。总共组织了二十来场,每一场输赢二三十万元,二十来场就是四五百万元。苏利大概投入100来万元,截至7月26日,马翌博付出正版95.8万元,开支1.4万元。7月中旬至7月26日获利23.6万,到8月22日,算下来应该有七八十万元。3、证人李树慧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11日至21日在靖边中油西北大酒店8楼打了几次麻将,有5万、10万的锅子不等,参赌的人有孔令宏、朱志强、何青、张小红、孙武、米良等人,由朱志强保账,马翌博记账、要账、抽头,共抽了十几万。李树慧开始赢几万,后来输了100多万,顶账顶了36万,还欠几十万。8月22日,又在中油西北大酒店8楼打麻将时,还没打完一局就被抓了。4、证人米良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22日,米良、李树慧、马翌博、何青在中油大酒店8楼的房间打麻将约一个小时就被公安机关的人抓住了,玩的是四川麻将,1万元的锅子,当时在场的还有朱志强、一个后生(事后知道叫刘玉龙)、马鑫,刘玉龙和马鑫主要是跑腿、端茶倒水。2016年8月21日,米良、李树慧、何青、朱志强在马翌博的房间里玩了一会儿麻将,用现金结算,一万元的锅子,米良输了几千元。5、证人马鑫(马翌博的弟弟)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22日,米良、李树慧(李涛)、马翌博、何青在中油大酒店8楼的房间打麻将,朱志强看了会儿去卧室睡觉了,马鑫和刘玉龙买了水果回来后玩手机、玩电脑,四人玩了约40分钟就被公安机关的人抓住了。玩的是打锅子,听见米良说1000元的。马翌博房门钥匙马翌博、马鹏飞(马翌博父亲)、刘玉龙(给马翌博跑腿、买饭、开车)、马鑫都拿着。百家乐电玩机是马鑫和刘玉龙于2016年8月22日在靖边县货运部搬回来的。6、证人刘玉龙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22日,米良、李树慧(李涛)、马翌博、何青在中油大酒店8楼的房间打麻将,头一天就见他们四个打。刘玉龙最近一周开始在马翌博的赌场帮忙,主要是买水、买饭、买烟,打扫卫生,平时还负责接送马翌博及其朋友。马翌博房门的钥匙马翌博、马五娃(马翌博父亲)、刘玉龙、马鑫、马六(周末榆林过靖边休息)、李文洋(马鑫连襟)、楼层服务员都拿着。7、李文洋的供述证明:在7月中旬扎过帐以后,又打过10多次麻将,利润大概80万元,参赌人员还是以前那些人。8、邢佳东的供述证明:2016年6月至8月,��照朱志强的安排给何青、李树慧、李文洋打过赌博款,都记在了李文洋的账上9、银行转账流水明细表:证明朱志强通过邢佳东、江柳燕的银行卡号向参赌人员打款的事实。10、电子证据马翌博(简单随缘)与朱志强(舍得)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6年7月27日至2016年8月22日马翌博组织,朱志强、何青参与赌博情况四、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何青、马翌博等人在孔令宏(在逃)组织下赴菲律宾、澳门等地,考察菲律宾、澳门的克拉克集美国际会赌场。6月份,孔令宏用吴保卫(基本情况不详)的护照给何青注册办理了“克拉克集美账房”会员和账号。2016年7月1日至7月31日,何青用该账号分别在西安市、靖边县、子长县等地参与克拉克集美账房组织的网络赌博,赌博方式为押百家乐。何青输了菲律宾比���,折合人民币68万多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何青的供述:2016年3、4月份,何青和孔令宏等人去菲律宾的克拉克市参与赌博、旅游,之后还去了澳门赌场。一行人包括孔令宏的妻子和孩子、马翌博、李树慧、王锦仁、闫海利及其父亲、板脑(慕军)、吴保卫、虎子(郭瑞卓)、老白等十几人,费用由孔令宏负担。2016年6月份左右,何青、孔令宏、马翌博、吴保卫在澳门赌场玩百家乐赌博,孔令宏要给何青注册克拉克集美赌场网络赌博的账户,因何青的护照不在身上,就用同行的吴保卫的护照注册,帐号是1015912,出码的手机号码是何青的手机号,该赌场的人加了何青的微信。孔令宏是后台老板,他在后台出码。何青用该账号分别在西安市、靖边县、子长县等地参赌20���天。8月初,孔令宏与赌场结算,何青输的钱折合人民币70万元左右,何青将钱付给了孔令宏,之后再没有在网上参赌。2、电子证据:何青与克拉克集美帐房客服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何青参与网络赌博的次数、涉案金额等相关事实。五、2016年8月7日,被告人马翌博由孔令宏为其注册了“克拉克集美账房”网络赌博的会员身份,会员号1015912。8月7日至8月13日,被告人马翌博为朱志强等人参与克拉克集美账房百家乐网络赌博提供账号和资金(赌场称为:出码),朱志强与孔令宏合伙多次参与赌博,输钱折合人民币120多万元,被告人马翌博从中抽头渔利36万多元,但因及时被查获,未兑付结算。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朱志强的供述:2016年8月初孔令宏给马翌博注册了“克拉克集美账房”网络赌博的会员身份和账号,朱志强在靖边中油西北大酒店、春夏秋冬大酒店的电脑上用马翌博的账号耍了两三天,方式是网上押百家乐,是与孔令宏绑在一块各占一半耍的,马翌博出码、记账,最后输了100多万港币,但没有结算就被查获。2、被告人马翌博的供述:网络赌博后台老板是孔令宏,本金都是孔令宏的。2016年8月初,孔令宏给马翌博注册了“克拉克集美账房”网络赌博的会员身份和账号,让马翌博召集赌博人在网上参赌,由马翌博代替出码并记账,适当给予分红。在这个账号上朱志强耍了两三天,方式是网上押百家乐,是与孔令宏绑在一块各占一半耍的,输了100多万不知是港币还是比索。但是这个账号没有结算就被查获。3、书证:账本2,证明被告人马翌博记录了朱志强从8月7日至13日在网上赌博的输赢情况。4、电子证据:马翌博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马翌博在微信上告知“八宝罗汉”(孔令宏)有关朱志强在网上参赌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志强、何青聚众赌博且多次参与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翌博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参赌人员聚众赌博,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资金、赌具、筹码,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参赌人员投注,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朱志强为达到自己耍赌的目的而短期内出资(放板)并召集赌博,其行为属于聚众赌博行为,不具有开设赌场的长期营业性本质特性;同时,朱志强也没有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等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朱志强及其辩护人的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朱志强能如实供认赌博犯罪事实,主动缴纳罚金,已悔罪,加上本案由于嫌疑人在逃、部分账本灭失、记账、欠账等原因而产生的赌资、渔利及分配、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不确定因素,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翌博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加上本案的不确定因素,对其应以情节较轻而从轻处罚;被告人何青具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但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加上本案的不确定因素,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志强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马翌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何青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申 华审 判 员 白永胜人民陪审员 常鹏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苗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