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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廖华春与贾浩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华春,贾浩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2778号原告:廖华春,女,汉族,1982年6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桂阳县。被告:贾浩,男,汉族,1996年9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合阳县。原告廖华春与被告贾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廖华春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廖华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廖华春承担(已付)。审判长  张庆争审判员  伍执娟审判员  林钰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