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廖华春与贾浩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华春,贾浩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2778号原告:廖华春,女,汉族,1982年6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桂阳县。被告:贾浩,男,汉族,1996年9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合阳县。原告廖华春与被告贾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廖华春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廖华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廖华春承担(已付)。审判长 张庆争审判员 伍执娟审判员 林钰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