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某与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某,男,汉族。孙某与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民终926号民事判决书及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郭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某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孙某赔偿款29666.52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3084元、鉴定费1600元、评估费80元、保全费520元、执行费3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陕0402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402执1212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于 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史育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