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7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夫志、黄夫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夫志,黄夫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7刑初351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陈子燕。被告人黄夫志,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海南省海口市人,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口市,住海口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5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黄夫标,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海南省海口市人,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口市,住海口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9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黄夫标因琐事纠纷,与被害人白某在海口市××区保安室发生肢体冲突,黄夫标从保安室里拿了一把柴刀追砍白某,白某逃离。随后,黄夫标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黄夫志帮忙,在与白某理论的过程中,黄夫志用黄夫标的柴刀砍伤白某的脸部。当黄夫标骑电动车离开时,被白某用脚踹了头部,黄夫标便用柴刀砍伤白某的手臂。经海口市琼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白某左上臂损伤为轻伤二级,面部和右前臂的损伤均为轻微伤。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黄夫志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12月14日,被告人黄夫标主动到海口市公安局滨江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黄夫志、黄夫标已赔偿被害人白某人民币5万元,取得了白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夫标、黄夫志犯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夫标、黄夫志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被告人黄夫标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夫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夫志、黄夫标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夫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黄夫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在的作案工具柴刀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海口公安局琼山分局予以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rbio6erjlulyprf1o9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唐 俊速录员 石仁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