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8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啊明餐馆、黄宝明等与定南县岭北镇迳脑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啊明餐馆,黄宝明,定南县岭北镇迳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624号原告:啊明餐馆,住所地定南县岭北镇迳脑新圩。经营者:黄宝明,男,1987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定南县。原告:黄宝明,男,1987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定南县。被告:定南县岭北镇迳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定南县岭北镇迳脑村村部。原告啊明餐馆、黄宝明诉被告定南县岭北镇迳脑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啊明餐馆、黄宝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啊明餐馆、黄宝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定南县岭北镇迳脑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啊明餐馆、黄宝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啊明餐馆、黄宝明负担。审判员 赖阳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赖俊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