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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4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小苏、黄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小苏,黄会,程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4253号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8353983XJ,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高宝湖路1号。法定代表人:许尔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松,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小苏,男,1985年11月12日,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黄会,女,1987年12月20日,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程祥,男,1983年5月10日,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苏、黄会、程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计371元,由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尧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周馨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