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4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小苏、黄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小苏,黄会,程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4253号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8353983XJ,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高宝湖路1号。法定代表人:许尔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松,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小苏,男,1985年11月12日,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黄会,女,1987年12月20日,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程祥,男,1983年5月10日,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苏、黄会、程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计371元,由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尧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周馨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