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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民初3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万飞与易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飞,易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3105号原告:万飞,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洵,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娇,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快,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飞诉被告易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飞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易快价值248826.67元的财产。为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AWUHC08Z0117Q000016Z)。本院认为,原告万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易快价值248826.67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文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