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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民终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肖科与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斌、周元学、渠县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科,周元学,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斌,渠县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科,男,住四川省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达,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号*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游礼树,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菊,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骏,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斌,男,住四川省渠县。原审原告:周元学,男,住四川省达川区。原审第三人:渠县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渠县渠江镇和平街*号。法定代表人:许芯友,公司经理。上诉人肖科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斌以及原审原告周元学、原审第三人渠县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5民初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肖科二审中提交了渠县人民政府相关文件、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工程测绘图以及工程投保单等新证据,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5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肖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9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杜 谨审判员 胡光俊审判员 程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罗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