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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5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告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袁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袁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509号之一原告: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心瑶,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袁某甲。被告:袁某乙。被告:袁某丙。被告:袁某丁。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袁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袁某丁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袁某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仇学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