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威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52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威,男,汉族,1979年9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5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威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威于2017年7月5日3时5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东路与惠新东街交叉口西100米处,酒后驾驶机动车与他人车辆发生事故,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0.1mg/100ml。后被告人王威被抓获归案。经《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威负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王威的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威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威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光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郭晓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