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5执3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龙均王梅与刘小平张朝英不当得利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均,王梅,刘小平,张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3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龙均,男,1975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申请执行人王梅,女,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被执行人刘小平,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被执行人张朝英,女,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李龙均、王梅与被执行人刘小平、张朝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4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龙均、王梅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小平、张朝英支付案款21327.00元、案件受理费244.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小平、张朝英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刘小平、张朝英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证券、船舶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2017年2月20日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小平名下的吉利美日牌MR7181小型轿车一辆(渝F55Y**),但车辆下落不明。2017年2月23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刘小平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56.00元、被执行人张朝英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71.00元。2017年2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小平、张朝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行信用惩戒。本院工商登记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朝英名下登记有云阳县泥溪镇张朝英手机专卖店,经实地调查,该门市系张朝英租赁。2017年7月3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小平纳入临控措施,查找其下落。2017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6977.00元,本院划拨执行费5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小平、张朝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刘小平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3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李继平审判员 刘 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傅 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