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3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福建荣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与苏凤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荣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苏凤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3125号原告:福建荣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585337003Q。法定代表人:胡金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龙英,福建兆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苏凤莺,女,台湾地区居民,1969年3月23日出生,住所台湾地区高雄县。原告福建荣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与被告苏凤莺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福建荣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荣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苏凤莺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荣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计76.5元,由福建荣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琳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赛芬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