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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行审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丰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丰都县高家镇国平汽车维修经营部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丰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丰都县高家镇国平汽车维修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30行审31号申请执行人:丰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名山大道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7094458081。法定代表人姚文生,局长。委托代理人:敖永生,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丰都县高家镇国平汽车维修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经营者代田花,女,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执行人丰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丰都)安监管罚[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丰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丰都县高家镇国平汽车维修经营部罚款20万元及加处罚款20万元,共计执行款额40万元。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丰都县高家镇国平汽车维修经营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查,保证正常运转;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发生事故,重伤1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罚款20万元,同时告知其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其加处罚款。丰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2、(丰都)安监管罚[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丰都)安监管罚告[2016]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丰都)安监管听告[2016]6号听证告知书、(丰都)安监执行催告[2017]1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3、询问笔录4份、检验报告、伤者病历资料、勘验笔录;4、丰都县高家镇国平汽车维修经营部“6.17”物体打击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丰都府[2016]133号批复;5、丰都县高家镇国平汽车维修经营部营业执照(副本);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本院认为,丰都县高家镇国平汽车维修经营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丰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丰都县高家镇国平汽车维修经营部作出的(丰都)安监管罚[2016]6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处罚适当。丰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丰都)安监管罚[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丰都县高家镇国平汽车维修经营部罚款20万元及加处罚款20万元,共计执行款额40万元。审 判 长  杜海林人民陪审员  杨龙海人民陪审员  杨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何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