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巍然、徐香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巍然,徐香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702号申请人:王巍然,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现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芳,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徐香兰,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远安县,现住远安县。申请人王巍然与被申请人徐香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巍然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申请人徐香兰挪动登记在其名下的鄂A×××××汽车,放行申请人鄂S×××××号汽车。申请人王巍然向本院提供现金5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巍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徐香兰立即排除对申请人王巍然鄂S×××××号汽车(位于远安县鸣凤镇解放大道盛静怡家宾馆一楼停车场)的妨碍。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王巍然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