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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周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546号被执行人周海平,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遂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调解书强制执行,于2017年08月0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周海平在(2017)浙1123执1546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海平银行存款人民币1714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海平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叶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