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刑终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红飞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红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刑终174号原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红飞,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理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红飞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豫128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红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红飞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红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红飞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红飞撤回上诉;义马市人民法院(2017)豫128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正茂审判员  马 艳审判员  袁晓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