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徽中徽吉大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先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徽吉大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先峰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2315号原告:安徽中徽吉大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濉溪路6号北苑广场1幢商业101室,组织机构代码57176676-3。法定代表人:徐而勇,总经理。被告:张先峰,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徽吉大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先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中徽吉大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08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徽吉大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中徽吉大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天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郑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