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宏、刘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刘辉,徐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刘宏,男,汉族,1979年1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帅发强,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辉,男,汉族,1979年8月19日生,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被执行人:徐冶,男,汉族,1989年8月1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91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冶、刘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冶、刘辉的存款及收入59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显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曹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