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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宏、刘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刘辉,徐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刘宏,男,汉族,1979年1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帅发强,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辉,男,汉族,1979年8月19日生,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被执行人:徐冶,男,汉族,1989年8月1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91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冶、刘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冶、刘辉的存款及收入59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显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曹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