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2行审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三门县龙鑫橡塑工艺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三门县龙鑫橡塑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22行审300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陈剑,局长。被执行人三门县龙鑫橡塑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珠岙镇吴岙村唐峰路73号。法定代表人吴钢龙。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对三门县龙鑫橡塑工艺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0)第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0)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0)第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事项的第一、二项,即由被执行人三门县龙鑫橡塑工艺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44.41平方米土地,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983.5平方米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强制执行工作由三门县珠岙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强制执行事项的第三项,即由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332元的强制执行工作由本院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友观审 判 员  张德宝人民陪审员  朱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邵慧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