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生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生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33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生根,男,196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浙江省德清县。1984年6月30日因犯强奸罪、流氓罪、盗窃罪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4月29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28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4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05年6月17日因盗窃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莫干派出所处警告;2008年10月15日因盗窃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四日;2009年4月1日因盗窃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2010年3月18日因盗窃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2010年12月23日因盗窃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四日;2016年6月7日因盗窃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0月16日因盗窃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7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生根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丽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生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9日晚,被告人许生根在本县莫干山镇燎原村庾家26号中村便利店内,趁店门敞开无人看管之际,窃得失主姚某华店内软壳阳光紫利群香烟2条、软壳长嘴利群香烟8条、硬壳长嘴利群香烟5条、硬壳红双喜香烟1条、硬壳红塔山香烟1条、软壳阳光紫利群香烟5包及现金人民币72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46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许生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犯罪记录查询、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货单、失主姚某华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生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生根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许生根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生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林芳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