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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4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向元明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元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4执262号被执行人:向元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湘3124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经移送后立案执行。在向被执行人向元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应交纳罚金10000元后,被执行人到2017年7月31日为止时先后分两次共交纳罚金5000元,后因家庭经济困难确无能力交纳后向本���申请减免。本院认为,在收到交纳罚金的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向元明能积极交纳罚金,态度端正。后因家庭经济困难申请减免余下未交部分,经查村委证明情况属实,符合减免情形,余下5000元未执行部分应予终结执行。据此,本院生效的(2017)湘3124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也应执行结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本院(2017)湘3124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向元明罚金10000元,除已交纳的5000元外余下5000元终结执行;二、本院(2017)湘3124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金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贺锦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