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向阳与王伏英刘蓉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向阳,杨中秋,刘蓉,王伏英,重庆朗熙贷款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7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向阳,男,汉族,1985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中秋,男,汉族,1986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蓉,女,汉族,1989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审被告:王伏英,女,汉族,1988年6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审被告:重庆朗熙贷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李向阳,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李向阳因与被上诉人杨中秋、刘蓉、王伏英、重庆朗熙贷款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5民初5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向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向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向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298元,减半收取2649元由李向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江莉审判员 李洪武审判员 向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