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气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刑初512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气,女,1965年12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17年5月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气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代理检察员张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陈气将罂粟种子播撒在自己家院内。2017年5月5日,上蔡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后将被告人陈气种植在其家中的罂粟铲除。经清点,被告人陈气非法种植的罂粟共计1330株。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铲除记录、物证照片、证人李某、王某的证言、上蔡县植保植检站出具的证明、视听资料、上蔡县公安局和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气违反国家关于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1330株,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气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气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气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㈠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气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田继华审 判 员 赵文慧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郝秋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