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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03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邓雨庆与被告郭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雨庆,郭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03民初267号原告邓雨庆,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建昌县喇嘛洞镇郝台子村。被告郭玉良,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彩北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雨庆诉被告郭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雨庆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雨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邓雨庆负担。审 判 长 马         力人民陪审员 牟淑霞人民陪审员朱玉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何    君    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