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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3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干方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张友林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方金土地承包经营户,张友林土地承包经营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3023号原告:干方金土地承包经营户,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被告:张友林土地承包经营户,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干方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张友林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干方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方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干方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司绍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