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民初5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钦与叶文玉、张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钦,叶文玉,张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民初5121号原告:王钦,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叶文玉,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张影,女,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林甸县,原告王钦与被告叶文玉、张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2万元及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2日的利息49653元,以后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2013年末,二被告通过案外人郭某向原告借款32万元用于其经营制药厂的流动资金,二被告以一台小型越野车和医药执照作为抵押,并出具借据,约定分两期还款,2014年6月还款20万元,余款12万元于2014年年底还清。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至今未还。二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条、证人郭某及邵某证言,该两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客观反映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二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依据原告的陈述及对证据的分析,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12月27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2万元并出具借据,约定分两期还款,2014年6月还款20万元,余款12万元于2014年年底还清。此款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二被告借款后至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对本案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利息未作约定,原告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文玉、张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钦借款32万元;被告叶文玉、张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钦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2日的利息49653元,2017年8月3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保全费212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叶文玉、张影负担(此款原告王钦已预交,待被告叶文玉、张影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帆人民陪审员 陈美珩人民陪审员 马海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纪朋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