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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李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李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854号原告: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梁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全,系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其余信息不详。原告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李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审判员刘根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万鸿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