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委赔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连文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2003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渝委赔8号赔偿请求人:张连文。赔偿义务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请求人张连文因再审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五中法院)(2016)渝05法赔18号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连文于2016年11月3日以再审改判无罪赔偿为由向市五中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该院审查认为,张连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且未持续至该法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张连文的申请事项不属《国家赔偿法》调整范围。该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渝05法赔18号决定,驳回张连文的国家赔偿申请。经审理查明,张连文于1975年2月被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72)刑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1982年3月28日,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80(72)刑申字第89号刑事判决,改判为7年,张连文于同日被释放。1987年1月,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86[80(72)]刑申字第89号刑事判决,宣告张连文无罪。本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规定处理。张连文被错判服刑的事件,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且未持续至《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故张连文提出的赔偿申请事项,不属《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畴。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赔偿请求人张连文的国家赔偿申请。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