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4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方志伟、梁倩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方志伟,梁倩洪,方元亮,陈素钦,林玉太,李丽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438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住所地仙游县鲤城镇八二五大街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676510932G。负责人:刘雪梅,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兆益,男,该行职工。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凤霞,女,该行职员。特别代理。被告:方志伟,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梁倩洪,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方元亮,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陈素钦,女,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林玉太,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李丽娟,女,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仙游县支行(下称邮储仙游支行)与被告方志伟、梁倩洪、方元亮、陈素钦、林玉太、李丽娟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兆益与被告方元亮、林玉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志伟、梁倩洪、陈素钦、李丽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仙游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方志伟、梁倩洪共同偿还邮储仙游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自2017年3月5日起按合同约定计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5月25日为3767.46元);2.方元亮、陈素钦、林玉太、李丽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4日,邮储仙游支行与方志伟、方元亮、林玉太三人及其配偶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组成联保小组,从2016年5月4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任一小组成员向邮储仙游支行申请最高限额10万元的贷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差旅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联保小组成员的配偶陈素钦、梁倩洪、李丽娟对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等内容。2016年5月5日,方志伟向邮储仙游支行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即自2016年5月5日至2017年5月5日止,借款年利率14.58%,还款方式为宽限期10个月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10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还款日为每月5日,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借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等内容。邮储仙游支行依约于2016年5月5日向方志伟发放贷款10万元,但方志伟从2017年3月5日起开始拖欠本息,截止到2017年5月25日暂计拖欠本金10万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3767.46元未还。担保人方元亮、陈素钦、林玉太、李丽娟亦未履行担保责任,经邮储仙游支行多次催讨未果,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方元亮、林玉太均辩称,本案担保事实属实,该借款应先由主债务人即借款人自己还钱,借款人家里有钱有房,借款人实在没钱再由我们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方志伟、梁倩洪、陈素钦、李丽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邮储仙游支行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该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因方志伟、梁倩洪、陈素钦、李丽娟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而到庭的当事人方元亮、林玉太对邮储仙游支行提交的证据并无异议。故此,邮储仙游支行提交的证据,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彼此间能相互印证,可证明贷款人、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借款约定情况、连带责任担保设定情况、尚欠借款本息等事实,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效力,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方志伟与梁倩洪系夫妻关系、方元亮与陈素钦系夫妻关系、林玉太与李丽娟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4日,邮储仙游支行与方志伟、梁倩洪、方元亮、陈素钦、林玉太、李丽娟签订《小额贷款联保申请书》及《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约定:方志伟、梁倩洪、方元亮、陈素钦、林玉太、李丽娟组成联保小组,林玉太为联保小组牵头人。从2016年5月4日至2018年5月4日止,任一小组成员向邮储仙游支行申请最高限额人民币十万元的贷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差旅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同日,方志伟、梁倩洪因购买工艺品与邮储仙游支行签订编号为3599989Q216054949462-3号《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一份,向邮储仙游支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自2016年5月4日至2017年5月5日止,借款年利率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日为每月5日,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借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等内容。2016年5月5日,邮储仙游支行依约向方志伟发放贷款10万元。借款后,方志伟仅支付借款利息至2017年3月5日止。方志伟现尚欠邮储仙游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自2017年3月5日起按贷款合同约定计的利息至今未偿还,方元亮、陈素钦、林玉太、李丽娟亦未履行担保责任,经邮储仙游支行多次催讨未果,故此引起诉讼。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方志伟、梁倩洪、方元亮、陈素钦、林玉太、李丽娟双方所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故借款人依法负有偿还借款和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保证人应按照约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邮储仙游支行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方志伟、梁倩洪、陈素钦、李丽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方志伟、梁倩洪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7年3月5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及计息方式计至还清之日止)。二、方元亮、陈素钦、林玉太、李丽娟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方志伟、梁倩洪、方元亮、陈素钦、林玉太、李丽娟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5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187.5元,由方志伟、梁倩洪、方元亮、陈素钦、林玉太、李丽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国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悠附: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