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5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5799夏文忠与夏广余、夏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文忠,夏广余,夏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5799号原告:夏文忠,男,1954年8月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华,兴化市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广余,男,195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夏建红,女,197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夏文忠诉被告夏广余、夏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文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广余、夏建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夏文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及约定的利息。夏广余、夏建红未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夏广余、夏建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广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夏文忠借款1万元及从2017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夏建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苏胜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丛洋(此法律文书是以速裁案件格式化文书转换而来,是为上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