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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刑终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某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刑终1111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汉族,1978年2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分公司工程建设中心副总经理、网络部副总经理。因本案于2016年9月20日被羁押,同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毅,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赵志明,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贪污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粤0106刑初4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广东某通信集团分公司(一下简称“某通信集团分公司”)工程建设中心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广州市某望公司总经理梁某(另案处理)在某通信集团分公司基站建设项目选址及招标过程中提供帮助,在2014年收受梁某贿送的人民币20万元。2013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某通信集团分公司工程建设中心副总经理、网络部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广东某熙公司总经理张某(另案处理)在某通信集团分公司光缆传输工程项目招标、施工建设等过程中提供帮助,在2015年至2016年间先后多次收受张某贿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0.5万元。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某通信集团分公司工程建设中心副总经理、网络部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某(另案处理)在某通信集团分公司光缆传输工程项目招标、施工建设等过程中提供帮助,在2015年至2016年间先后多次受到刘某贿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港币10万元。被告人陈某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0.5万元、港币10万元。对上述事实,原判以行贿人梁某、张某、刘某的供述,工商账户流水,工商登记资料,项目合同,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被告人陈某的身份材料及主体材料,《破案报告》,《询问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留证》,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能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二、追缴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26490元、港币7.5万元,上缴国库。上诉人陈某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认为:原判量刑明显过重。陈某系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主观恶意较小,是初犯,并无前科劣迹,受贿数额小,没有造成较大的不良后果和影响;从其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赃,足以说明其已悔罪。因此,从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故请求对陈某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贿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能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已综合考虑陈某上述情节,对其作出减轻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至于陈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自首、缴赃和悔罪等情节,原审法院亦一一认定、予以考虑并作出适当的判决,故陈某及其辩护人再以此为由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梅珍审判员  梁 敏审判员  唐军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