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8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韩季伯、蒙炳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季伯,蒙炳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8执225号申请执行人:韩季伯,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韦汉邦,都安县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蒙炳标,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韩季伯与被执行人蒙炳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2016)桂1228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蒙炳标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季伯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韩季伯与被执行人蒙炳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蒙炳标所欠申请执行人韩季伯70000元,从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蒙炳标房产所得款中依法按比例扣出,如所得拍卖款尚不够赔偿申请执行人韩季伯全部借款,不能赔偿部分等拍卖房产结算后,被执行人蒙炳标仍继续履行赔偿义务。二、申请执行人韩季伯放弃要求被执行人蒙炳标偿还利息的请求。三、诉讼费1550元,执行费950元,由被执行人蒙炳标负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韩季伯与被执行人蒙炳标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债务的强制执行已不必要,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8执225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新生审判员 唐毓观审判员 潘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梁文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