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3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时春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春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3010号原告时春���,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间市。委托代理人王莎莎,任丘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任丘市裕华东路路南。法定代表人:刘植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滨,该公司职员。案由:保险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时春伟的委托代理人王莎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的委托代理人任滨到庭参加诉讼。事实与理由:原告为其所有的冀J×××××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2017年1月26日15时许,原告时春伟驾驶冀J×××××小型轿车,沿河间市米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希插村10KV5316刘店分支05—40号杆处时,撞上站在道路西侧筛煤灰的林占增,造成林占增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原告时春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就林占增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向林占增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了赔偿,共计赔偿325000元。其中包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应赔偿给林占增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损失应为274033.5元(死亡赔偿金238380元、丧葬费28493.5元、存尸费600元、处理交通事故人员误工费4560元、交通费2000元)。判决结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时春伟垫付的赔偿给林占增的第一顺继承人的各项损失共计274033.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7元,由时春伟承担1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承担27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书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袁伟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