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5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2174号原告: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城南开发区东西干道。法定代表人:廖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礼,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山,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原告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    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娇敏(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