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案外人王君生等14人不服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汇雄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执异1号案外人王君生,男,汉族,1964年6月27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卫生街**号*单元***室,身份证号码2301061964********。案外人刘健,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乡宏伟村,身份证号码2301061987********。案外人刘昕,女,汉族,1980年5月31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动力区朝阳乡兴龙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2301071980********。案外人王双,男,汉族,1950年9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长胜街****号4门***室,身份证号码2306061950********。案外人李福吉,男,汉族,1989年5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长岭县前进乡保卫村东田家窝堡屯,身份证号码2207221989********。案外人孙秀亮,男,汉族,1986年3月8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乡太阳升村,身份证号码2301071986********。案外人孔庆超,男,汉族,1992年1月4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东风村义兴泉屯,身份证号码2301191992********。案外人张弘,女,汉族,1977年6月30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副73-8号林机小区*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2301251977********。案外人吕凌昭,女,汉族,1982年12月15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通乡街*****号金瑞林城*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2306041982********。案外人林刚,男,汉族,1990年5月18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满族乡民生村*组,身份证号2301221990********。案外人宋越,男,汉族,1978年3月10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号*单元***室,身份证号码2301061978********。案外人王公搏,男,汉族,1995年1月16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卫生街**号*单元***室,身份证号码2301061995********。案外人邓庆蕊,女,汉族,1972年5月6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二新二道街*号**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2301071972********。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国新,黑龙江超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连平,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黑龙江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增福路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69262557XM。法定代表人XX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祥国,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力婷,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哈尔滨汇雄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增福路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0100101001341。法定代表人何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祥国,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力婷,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汇雄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君生等13人于2017年7月7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并于2017年7月18日举行执行听证会,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君生等13人称,省法院查封的167套房产中,王君生等13人购买了14套,购买日期先于查封日期,汇雄房地产公司与13名案外人签订了内部认购协议,要求法院中止执行,并解除查封。本院查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2016)黑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日以(2016)黑民初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哈尔滨汇雄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香坊区安埠商圈核心区地段棚改项目(汇雄时代)167套房屋,2016年4月29日哈尔滨汇雄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香坊区安埠商圈核心区地段棚改项目(汇雄时代)03-01地块1、7、商业、地下二层车库及商业栋的预售许可证,证号1165。其中案外人孙秀亮于2016年5月7日与哈尔滨汇雄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内部认购协议,未进行网签,未实际占有、居住;其余12名案外人购买的13套房均是在2016年4月29日前与黑龙江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内部认购协议,且均未进行网签,未实际占有、居住。本院认为哈尔滨汇雄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然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未与案外人孙秀亮签订正式的联机备案合同,且孙秀亮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案涉房产是其唯一居住住房,省法院(2016)黑民初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行为并无不当;省法院(2016)黑民初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是哈尔滨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香坊区安埠商圈核心区地段棚改项目(汇雄时代)167套房屋,案外人王君生等12人签订的13套房产内部认购协议是与黑龙江汇雄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不具有阻却执行的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君生等13人的异议申请。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井玉亭审判员 孙 丹审判员 于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毛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