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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3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娄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娄丽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3957号原告: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仙德小区七幢底楼。法定代表人:章维园,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海龙,系公司员工。被告:娄丽娟,女,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娄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俞韶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周燕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