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祥娃、闫彩芹与何增朝、何某1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娃,闫彩芹,何增朝,何某1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1民初973号原告:李祥娃,男,生于1939年7月16日,住洛南县。系何瑞珍之父。原告:闫彩芹,女,生于1938年7月11日,住洛南县。系何瑞珍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福胜,洛南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峰,男,生于1960年9月24日,住洛南县。系二原告之子。被告:何增朝,男,生于1974年1月22日,住洛南县。系何瑞珍之夫。被告:何某1,男,生于2002年4月24日,住洛南县。系何瑞珍之子。法定代理人:何某2,男,生于1974年1月22日,住洛南县。系何某1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娃、闫彩芹与被告何增朝、何某1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祥娃、闫彩芹于2017年8月2日以已经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祥娃、闫彩芹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娃,闫彩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5元,减半收取1892元,由原告李祥娃、闫彩芹负担。审判员 丁晓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常书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