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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江苏增力商贸发展楚州有限公司与纪开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增力商贸发展楚州有限公司,纪开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2678号原告:江苏增力商贸发展楚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东南花苑01幢1-2层106室。法定代表人:阚贵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剑,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开犁,男,198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锋,男,1970年1月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江苏增力商贸发展楚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纪开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增力商贸发展楚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纪开犁给付酒水款67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份开始,淮安市泓湖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人为纪开犁)从原告处购买酒水,初期一直按实结算,但从2017年开始拖欠酒水款,因纪开犁同意承担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纪开犁给付酒水款67000元。被告纪开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张大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庆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