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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萍乡市艺婉建材有限公司、万红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市艺婉建材有限公司,万红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113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市艺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源区东大街漆山里109号。被执行人万红忠,男,48岁1968年10月22日出生,住南昌市南昌县。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萍乡市艺婉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万红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02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万红忠应支付申请人萍乡市艺婉建材有限公司案款207527.4元,承担执行费3012.91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07527.4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万红忠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02执1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剑审判员 罗 军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广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