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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立娜与罗士福、吕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娜,罗士福,吕丹,孙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3民初1953号原告:周立娜,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工程师,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罗士福,男,199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吕丹,女,出生年月不详,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孙立军,男,出生年月不详,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原告周立娜与被告罗士福、吕丹、孙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立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士福、吕丹、孙立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立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罗士福、吕丹、孙立军共同偿还借款1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12日起按月利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决罗士福、吕丹、孙立军给付约定的其他费用。包括诉讼费以及在原告诉讼、债务追偿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邮寄费、公告费、律师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事实及理由:2013年1月12日,罗士福、吕丹向周立娜借款11,800.00元,孙立军为借款保证人。约定月利3%,2014年1月12日还款。2014年1月12日,借款人还款1,800.00元,剩余10,000.00元未还。被告罗士福、吕丹、孙立军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周立娜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借款事实清楚,保证方式约定明确,借款人及保证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故对周立娜要求罗士福、吕丹、孙立军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关于借款月利3%的约定,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本院依法予以调整。罗士福、吕丹、孙立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罗士福、吕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周立娜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罗士福、吕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周立娜借款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分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孙立军对以上判项一、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罗士福、吕丹、孙立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艳红人民陪审员  许 帅人民陪审员  李平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义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