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刘培英与河北昊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英,河北昊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1093号原告:刘培英,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宏。被告:河北昊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县。法定代表人:韦园园,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培英与被告河北昊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刘培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培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773元,减半收取计1386.5元,由刘培英负担。审 判 长 牛惠林人民陪审员 王术谦人民陪审员 郑天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