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11执恢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冯秋香、侯明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秋香,侯明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596号申请执行人:冯秋香,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代理人:差仲岩,泰安岱岳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侯明柱,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秋香与被执行人侯明柱健康权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1000元,收取执行费21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岱民初字第13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 厚 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