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0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文利与金林虎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利,金林虎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4民初10510号原告张文利,女,汉族,住址陕西省蒲城县,委托代理人许鹏飞,男,汉族,住址湖北省天门市,系原告丈夫。被告金林虎,男,住址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上列原告诉被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3月8日,原告用淘宝帐号“”,在被告淘宝网店“万春堂保健”(旺旺名为“”),购买了涉案产品“黑倍王”20瓶,总货款为1100元。被告包邮发货,单号为天天快递。原告收到涉案产品后发现其为不符合标准产品。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购物款1100元,并赔偿损失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淘宝网络ID“”的注册经营者。2017年3月8日,原告使用“”ID付款1100元在被告经营的淘宝网点购买了“黑倍王”20瓶,单价55元,价款1100元。原告收到产品后申请退货,被告已退还货款1100元。应原告要求,淘宝网向原告提供了淘宝会员“”的真实姓名即被告的身份和住址信息。庭审中,原告出示了其收到的涉案产品实物。该涉案产品外包装、说明书等显示:黑倍王,德国贝贝生物工程开发公司监制、广东龙XX物工程有限公司代理,批准文号为粤食准字2004第021号,成分雪鹿鞭、牦牛睾丸、野驴鞭、锁阳人参、当归、首乌等,可抗疲劳、增强免疫力,等等。经原告查询“粤食准字2004第021号”批准文号,无备案信息。基于上述事实,原告主张被告销售交付的涉案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其构成欺诈,应当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在被告处购买的涉案产品标签标识内容系虚假,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故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被告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原告构成欺诈。基于原告已经收到被告退还货款1100元,故本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300元(价款的三倍),对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林虎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文利损��3300元;二、驳回原告张文利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5元,被告负担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郭 奕 好人民陪审员 唐 琪人民陪审员 高 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林小姣(代) 百度搜索“”